直销员管理政策及程序
一、总则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公司的直销业务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健康发展,为了建立公司高素质的直销员队伍,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对于直销员的培养和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直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招聘制度,培训制度, 薪酬制度,及动态管理制度。
三、直销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招募的直销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须为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 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4. 认可公司的文化理念,遵循“以客户利益为先”的原则。
(二)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成为直销员: 1. 未满22周岁的人员;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 全日制在校学生; 4. 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5.金日的正式员工; 6. 境外人员;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三)申请成为直销员的程序 1.递交申请 申请成为直销员者,需事先填写金日《直销员申请表》递交到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 申请人须保证申请表所提供信息真实详尽,如提供虚假信息对任何国家、集体、单位及个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审核资格 公司及省级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一个月之内,审核申请人申请资料、约见面试,确认该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公司招募要求。 无论招募与否,公司及省级分支机构均需通过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审核结果。 3.参加培训与考核 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先”的经营原则,以保障消费者最终利益为出发点,严格对直销员进行招募、培训与考核。使直销员能够规范、合法的从事直销业务,开展直销工作。 拟招募直销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由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组织的专门针对直销员的业务培训课程,并须完成相应的业务能力考核(直销员培训和考试内容详见《直销员培训和考试制度》)。 4.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 经确认已通过直销员培训与考试,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方可与其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推销合同样本》详见申请材料第七部分)。 签订金日直销员《推销合同》后方才可参加公司开办的培训课程及其它任何直销活动。 5.颁发《直销员证》及其证件管理 (1)公司或省级分支机构对已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 的直销员颁发《直销员证》(式样见附件1) 。公司及省级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颁发业务相关的任何证书; (2)申请人取得《直销员证》后,方成为公司直销员,具备推销公司产品的资格,从事直销活动。未佩带《直销员证》未持《直销员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产品相关的直销活动; (3)直销员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同时必须佩带《直销员证》,并持已签署的《直销员推销合同》; (4)《直销员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5)直销员与公司解约,或因故被取消其直销员资格时,应将《直销员证》交回公司。公司对回收的直销员证保管一年(如国家法规对此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后销毁。
(四)直销员资格续约管理 1.直销员资格有效期是1年,自与公司签约之日起到次年前一天结束; 2.直销员须于其资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公司提交续约申请,以向公司申请延长其直销员的资格; 3.直销员未能在其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办理续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直销员身份。
(五)其它相关规定 1.直销员不得重复申请直销员资格。如出现此情况,公司将取消后申请的直销员资格; 2.为便于统一管理,直销员只能经营一个编号; 3.直销员的编号记录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失效,如想重新办理,都必须在原来记录过期6个月后方可进行。在此6个月内,直销员无权参与或从事公司的销售业务,否则,公司将不再接受其重新申请成为直销员。 4.直销员只能在设有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已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从事直销活动。 四、直销员招聘制度 (一)只有公司和公司被依法批准确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
(二)招聘直销员及应是金日各支机构的职责。各分支机构不得批准个人或其它实体为利益而执行招聘过程。各服务网点不得进行公司直销员得招募、培训、管理等活动。
(三)公司和公司被依法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均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条件。
(四)招聘广告应完全符合我国直销的行政法规, 其中包括: 1. 直销广告的机会不能作为任何部门要求补偿或报酬的理由 2. 分支机构关于直销或者产品推广的声明或推论被误导或欺诈而受到限制
(五)成为直销员的先决条件是不得收取会费、学费或购买产品的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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